Sunday 29 April 2012

我不腐败

我有试想过,若我是个中国算得上有权力的官员,我会怎样。
我确定我会是个好官,我会以民为先,我不会贪污,我不会腐败,我会坚持自己一直以来的做人原则而不被官场规则污染,但是——

如果亲朋有困难,我会不会帮忙?
如果孩子要找工作,我会不会帮忙?

会。在不违反做人原则的情况下,我会帮忙,即使这是以权谋私,我还是会去做。即使这样会造成社会不公平,但遭受不公平的特定的那个人的辛苦是看不到的——不是视而不见,是真的看不到;如果看得到,就能感受得到,就不会这么做了——但是自己周围人的开心,和自己的开心,却是实实在在得很。

国外法律都不要求亲朋指认罪犯呢。或许是一样的道理,法律不能违反人性。让自己的子女有个好工作,有个好未来,也算是人性之一吧。当然这里也有所不同,亲朋不指认罪犯,算是消极作为;但把孩子塞进一个好单位,却是积极作为了。法律对此的宽容度也就降低了。

但问题不在这,以权谋私肯定是腐败,法律肯定是禁止的。但在中国却如此盛行,甚至于我——自认为算是有原则的人——也对此在某程度上予以理解。事实上,若对某官员腐败的证据是其儿女有个好工作,好生活,我个人是不以为然的。就像前天看到的一篇对温家宝的指控;温或许是影帝,但对我来说,这并不是证据——当然如果是最近山西吃空饷15年的某干部女儿这种情况的话,那就是违反我的原则了,必然腐败。

所以问题又来了,个人对腐败有一套判断标准,法律又有其标准。那能听我的么?当然听法的!听我的,我没当上官怎么办?那么多人都没当上官怎么办?整个社会的效益其实是降低了的。

法律已经如此规定,若其提供了一套严格的惩罚制度,并严加执行的话,我还会以权谋私么?孩子还会让我帮忙找工作么?给孩子找了工作,但丢了乌纱帽——无论是因为走法律程序或是因为选民不乐意不再为你投票——然后孩子的工作也没了,这样你还会以权谋私么?大家心里都是有小算盘的,利弊的加减法都是会算的。这也是人性。西方人为什么能比我们清廉呢?不见得他们比我们高尚。

结论是,靠道德想出清官?难道大家不都是“经济人”么?想出清官是小概率事件了。靠人性想出清官,那给人性一个不以权谋私的理由。于是乎法律和制度出场了。但在中国,即使法律规定了,执行得了么?在中国的官场,法律是法律么?难道不是“本大人就是法律”么?一党专政,党不处罚你,我处罚不到你啊。

所以为什么大家都想移民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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